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做好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由中方行政负责人或者工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