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本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内容,根据培训时长,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国防教育理论课程与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