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