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