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自区划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选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