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照宪法、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