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自区划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