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当选人之间有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中职务最高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的,确认得票最多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