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当选人之间有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中职务最高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的,确认得票最多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