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报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由省民政部门会同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