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票无效:(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二)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三)书写内容无法辨认或者未按照规定方式填写;(四)其他应当认定选票无效的情形。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选票计入选票总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