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票无效:

(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

(二)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

(三)书写内容无法辨认或者未按照规定方式填写;

(四)其他应当认定选票无效的情形。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无效选票计入选票总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