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规定;

(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半数;

(四)违反差额选举原则;

(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

(六)未公开唱票、计票;

(七)未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