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规定;(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半数;(四)违反差额选举原则;(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六)未公开唱票、计票;(七)未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