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委托人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投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