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因外出、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无法及时办理书面委托的,可以采取村具体选举办法认可的形式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同一受委托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