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被提名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确认参选其中一项职务。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提名候选人公示后二日内提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