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九条有效候选人放弃参选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