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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弃置废旧船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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