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弃置废旧船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