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建设渔业港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