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