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