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渔业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并与防洪规划、海上交通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渔业港口规划包括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