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