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渔业港口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和捕捞;(二)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弃置废旧船舶,或者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三)采砂;(四)擅自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五)危及渔业港口安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