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开发机构,投资开发建设渔业港口。建成的渔业港口可以出租给渔业港口经营人经营。开发机构收取的租金,用于渔业港口的维护和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投资方式,依法确定渔业港口的建设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