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与渔业港口相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保障渔业港口的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