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域和滩涂养殖第十四条有效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养殖证发证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