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规划调整、国家建设使用已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滩涂,应当对持有该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