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依法取得的国有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转让、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出租:

(一)水域、滩涂管辖权有争议;

(二)违反养殖证管理规定;

(三)未经水域滩涂养殖权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等原因,决定收回养殖水面;

(五)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