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密度和措施。

禁止在湖泊、河道内围堤筑坝。因养殖生产确需在河道内围堤筑坝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