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域和滩涂养殖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