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县城保护工作。

对在县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