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保护责任,维护县城保护对象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