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县城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对县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