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县城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对县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