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县城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县城保护各项工作。县城驻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县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