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城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