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城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