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保护对象的日常监管与维护,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对象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