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护与发展,依据县城功能定位,科学确定发展规模、管控开发强度,以规划为引领,推进城市有序建设、规范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规划要求,在建筑风貌、高度、体量等方面与县城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