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护与发展,依据县城功能定位,科学确定发展规模、管控开发强度,以规划为引领,推进城市有序建设、规范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规划要求,在建筑风貌、高度、体量等方面与县城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