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