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城保护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保护:
(一)严格控制建筑规模、高度,保护城市空间形态和天际轮廓,保持小街区、密路网、疏密有致的城市肌理;
(二)严格管控景观视廊、城市地标及建筑体量、风格、色彩、材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和建筑风貌;
(三)保护公园、广场、绿地等形成的公共空间系统的完整性、功能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利用、最小干预的原则,保障其结构安全、形态完整、风貌延续;
(五)代表性建(构)筑物、特色街区应当实行整体保护,管控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保持传统格局、空间尺度与特色风貌;
(六)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前款所列保护对象确需改造升级的,应当遵循先评估、后改造的原则,不得破坏原有风貌和核心功能,改造后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