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列入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标识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或者损毁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