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列入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标识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