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规划,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批准保护规划前,应当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保护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