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城重要建设成果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保护名录的编制、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经专家评议、社会公示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