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县城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