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县城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县城保护意识。每年的2月1日为自治县县城保护宣传日。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