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发展需要,统筹推进智慧航道建设,提供多元化航道信息服务,提升航道管理与服务水平。交通运输和自然资源、水行政、气象等部门以及枢纽运行单位应当共享航道、地质灾害、水文、气象、枢纽运行调度等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