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航道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航道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有航道机构的,航道机构依法承担航道具体事务性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