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合理开发利用航道资源。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航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做好航道保护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