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公布航道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预警联动,提高航道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